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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2020〕6号 航空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时间:2020-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 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 号)和《山 东交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传承学 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办学传统,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 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对象与指标体系


    第二条 评价对象包括学院所有承担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的在职任课教师。 评价内容包括教师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课程设计、实习教学、毕 业论文(设计)等各教学环节,具体标准以《山东交通学院各主要教学环 节质量标准及实施办法(修订)》(教函〔201721 号)为准。 

    第三条 各教学环节的评价,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以注重学生学习与全面发展为核心,着重从师德师风、教学理念、教学态度、教学 内容、教学行为及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具体要求以课程评估、 课堂质量评价相关办法为准。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 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等方面。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指标侧 重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指标 侧重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科学公正、因势利导的原则,根据教 学改革发展的需要动态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评价实施与组织 


    第六条 学院对评价对象统一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评价方式包含学生评价、同行评 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和督导评价,权重分配为:学生评价权重50%同行评价权重15%,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权重10%,督导评价权重25%个别课程学生评价未达到有效要求时,评价结果以同行、教学管理人员 和督导评价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学生评价由学校和学院组织,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 2 周至期末 成绩发布前进行,该项得分按当前学年 2 学期平均评价分数计分,满分 100 分。学生评价具体实施要求以《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学期教学评估管理办法》( 鲁交院教发〔20175 号)为准。 

    第九条 同行评价由学院组织,学期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均应参与同行评价,满分 100 分,采用平均计分方式。

  第十条 督导评价由学校和学院组织,按当前学年校级督导和学 院督导的平均评价分数计分,满分100 分。当校级督导评价对学院任课 教师不能全覆盖时,未被覆盖教师以校级督导院部平均成绩作为个人校级 督导评价成绩。当院级督导评价对各系任课教师不能全覆盖时,未被覆盖 教师以院级督导对系部平均成绩作为个人院级督导评价成绩。 督导评价在教师授课过程中进行,听评教师开设的课程或其他教学环 节,根据课堂教学动态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职 能部门和院部教学管理人员的评价,旨在加强教学秩序监控。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4 等级。 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优秀占比不超过30%当学年存在以下情况者,原则上应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师德不良或学术不端行为者;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当学年有 1 门次所授课程评价等级为不合格(D 级)者; 

        4.学院认为应评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学院于每学年开学4 周内完成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 时向教师本人反馈,教师根据学院反馈结果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反馈期内对 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向学院申请复议,由学院在3 个工作日内进复议,并将结果反馈教师本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教学 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价结果为优秀,作为学校教学名师和教学质量 校长奖培养对象、教学比赛候选教师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用于示范、督促和改进教学工作。评价成绩突 出者,其授课课程在学院推广观摩。当学年评价结果不合格者,由学院 提出帮扶意见与帮扶计划,参加帮扶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1 学年之内无评价成绩者,无资格参加当年 的评优活动,影响其当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交通学院航空学院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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