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风建设,省和国家设立了专项资金,奖励资助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校整体工作进程安排,现就做好 2013~2014学年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 | | | | | |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其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 | | | 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 50%。
| | | |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优秀。
| | | | 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50%。
|
以上四项奖、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等额上报。评定依据为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结果。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四项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与提出书面申请,上交所在班级班长,由各班班长10月10日上午8:30前汇总统一交给分管辅导员;
(二)班级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将推荐人选报所在学院;
(三)所在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进行初审,将初审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